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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丸郁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306,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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