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丸郁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306,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