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張丞毅
原 告 陳惠珠
被 告 華納透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德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張丞毅部分為新臺幣679,1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原告陳惠珠部分為新臺幣
849,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