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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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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張丞毅 原   告 陳惠珠 被   告 華納透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張丞毅部分為新臺幣679,1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原告陳惠珠部分為新臺幣 849,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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