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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岸 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 被   告 一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應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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