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葉岸
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
被 告 一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一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應繳納
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