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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鍾夢雲 被   告 宏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5,924元(以 原告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之內容為基礎),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又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宏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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