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鍾夢雲
被 告 宏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5,924元(以
原告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
所載之內容為基礎),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又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宏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