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北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雙鈺
被 告 宇得模具雕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利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宇得模具雕刻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宇得模具雕刻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萬1,000 元,應繳
裁判費
新臺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元。
⑵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