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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北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雙鈺 被   告 宇得模具雕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利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得模具雕刻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得模具雕刻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萬1,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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