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定書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被 告 菲洛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靜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萬三千四百六十三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