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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宜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佰零貳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 捌佰玖拾柒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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