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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送達代收人 謝永盛 被   告 金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鈞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 肆仟捌佰貳拾柒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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