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黃昭胤
送達代收人 謝永盛
被 告 金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鈞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金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
肆仟捌佰貳拾柒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