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智勇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彥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七十七萬九千一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八千三百二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