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永一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淑宜
被 告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原
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一0五年度司促字第五八二七號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
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及第七十七
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三十五萬元,則依同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三千七百五十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五百元,原告應再補繳三千二百五十元。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