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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永一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宜 被   告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 告聲請本院核發之一0五年度司促字第五八二七號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 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及第七十七 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三十五萬元,則依同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七百五十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五百元,原告應再補繳三千二百五十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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