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禾全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金樹
被 告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壽
被 告 吳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東翰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判命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024 元,是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737,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