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八千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