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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八千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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