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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廷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榮 被   告 千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500 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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