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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冷台俊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 萬6,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2,727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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