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冷台俊
訴訟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
萬6,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2,727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