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何一金
路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許美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年訴字第16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0,
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