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何一金       路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年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 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