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賴儀儒
被 告 遠駿工程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王肇慶
被 告 王昭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均以附表方式表示利息及
違約金之內容,
惟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漏未附上附表而有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