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號
被 告 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鴻基
上列被告與原告周啟忠間請求變更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
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
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10 日內提出答辯
狀,
上開通知已於105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
告
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依
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
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