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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變更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號 被   告 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鴻基 上列被告與原告周啟忠間請求變更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10 日內提出答辯 狀,上開通知已於105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 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 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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