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俊逸
被 告 歐基理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8月
1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756元,並曉
諭如逾期未繳納
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7日送達原告
之法定代理人,有本院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
告並未於限期內補繳裁判費,則有本院電話紀錄、收費答詢
表查詢及收文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是本件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依
首揭規定,應
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