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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俊逸 被   告 歐基理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8月 1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756元,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 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7日送達原告 之法定代理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 告並未於限期內補繳裁判費,則有本院電話紀錄、收費答詢 表查詢及收文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本件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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