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惠珠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華納透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德豐
上列上訴人陳惠珠與被上訴人華納透天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
字第40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49,70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
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