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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宗義百貨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黃正宗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青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伍仟參 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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