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告 唐芳美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 被   告 晨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訴訟代理人 王智群 被   告 張香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106 年6 月6 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 唐芳美應於5 日內提出受領系爭房地買賣價金之證據資料到院。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唐芳美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於106 年5 月2 日傳真陳報狀爭執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為175 萬元,而非原 告主張之180 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