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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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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燕 上 訴 人 馥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祥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育志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萬 9,7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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