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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被 上訴人  賴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7年4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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