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賴聿鴻
被
上訴人 賴育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7年4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
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