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艾琦
陳艾彌
余韋葦
余曼均
政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慧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艾琦等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