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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艾琦       陳艾彌       余韋葦       余曼均       政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慧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艾琦等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5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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