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被 告 余曼均
余韋葦
陳艾彌
陳艾琦
政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
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
足稽,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