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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被   告 余曼均       余韋葦       陳艾彌       陳艾琦       政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 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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