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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蕎鈺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 於民國104年7月7日臺灣導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5年1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 │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號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蕎鈺精密│兆豐銀行│103年8月5日 │173,250元 │MIC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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