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蕎鈺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家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
於民國104年7月7日臺灣導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5年1月7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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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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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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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帆宣系統科技│蕎鈺精密│兆豐銀行│103年8月5日 │173,250元 │MIC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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