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統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炳臺
訴訟代理人 葉美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催字第9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原於105年6月
11日屆滿,
適逢星期六,順延至105年6月13日星期一)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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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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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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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老牛皮國│統一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 │104年8月5日 │6,510元 │LHE0000000 │ │
│ │際股份有│司 │基隆分行 │ │ │ │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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