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歐寶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 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5年6月8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 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6月8 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5 年6月8日之台灣新生報 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 閱綦詳。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 105年12月8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亦 據證人即發票人乙辰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陳素琴於 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述綦詳。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 │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3號) │ ├────────┬───┬────────┬──────┬──────┬─────┤ │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乙辰營造有限公司│歐寶英│彰化銀行瑞芳分行│105年3月27日│新臺幣30萬元│LN00000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