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歐寶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
聲請
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5年6月8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6個月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
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6月8
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5 年6月8日之台灣新生報
附卷
可稽,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
閱
綦詳。而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
105年12月8日屆滿,
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亦
據證人即發票人乙辰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邱陳素琴於
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證述
綦詳。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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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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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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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辰營造有限公司│歐寶英│彰化銀行瑞芳分行│105年3月27日│新臺幣30萬元│L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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