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永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冷台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2514 74=0000000),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5159元。上開第二審裁 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