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永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冷台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2514
74=0000000),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45159元。
上開第二審裁
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