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條根
相 對 人 雨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雲嵩
相 對 人 源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嵩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雨天煤氣有限公司、源原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前經本院以 104年
度司執字第 16983號
執行命令查封扣押
債務人黃華章於
上開
公司之出資額,但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為逃避出資
額之扣押,竟在公司原所在地變更名稱為雨天能源有限公司
、源原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雨天能源公司、源原能源公司)
,並占用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原本資產繼續營業,
足見相對人雨天能源公司、源原能源公司設立之目的及其行
為是通謀
侵占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之財產,違反
法
律及公共秩序,聲請人是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之股
東,為此依
民法第36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解散等語。
二、
按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
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
解散,民法第36條定有明文。
是以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宣告
解散法人,應就法人之目的或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
等情事,提出得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為
釋明,如僅泛言指述法人之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或
公序良俗
,尚
難謂已盡釋明之責。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雨天煤氣公
司、源原企業公司原本資產營業,設立之目的及行為是通謀
侵占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之財產
云云,
惟相對人雨
天能源公司、源原能源公司是分別於104年12月21日、104年
6 月11日核准設立,而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係在相
對人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核准設立後,始由主管機
關命令解散,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
可參,聲請人主張雨天煤
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為逃避出資額之扣押,故變更名稱云
云,與前開登記事項不符,並不足採,聲請人復未舉證釋明
相對人之目的事業或為達其目的事業所從事之行為(參見民
法第36條立法理由),有何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之情形,亦未能證明其確為利害關係人,聲請人依民法第36
條規定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解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