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三榮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三榮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6,703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