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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三榮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三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6,70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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