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26號
債 權 人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榮賢
債 務 人 欣東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純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
仟零參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