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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廖銘龍等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廖銘龍、 廖銘龍、廖蜜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 30日發補正通知書,限期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 務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及原債權讓與人奇異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債權人,對債務人等三人所寄發之 債權讓與通知證明。債權人於106年11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 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 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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