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廖銘龍等發
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廖銘龍、
廖銘龍、廖蜜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
30日發補正通知書,限期於通知書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
務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及原
債權讓與人奇異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債權人,對債務人等三人所寄發之
債權讓與通知證明。債權人於106年11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
卷附之送達證書
可稽,
惟逾期
迄未補正
上開事項,
揆諸首揭
說明意旨,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