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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1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輝 債 務 人 廖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   萬肆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銘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廖蜜業於民國96年9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   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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