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65號
債 權 人 明勝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月珠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
債務人公司地址設立於新北市汐止市,
非在本院轄區,有公
司登記事項卡結果附卷
可稽。是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