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美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
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
60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1份在卷
可參。又
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等情,又除
銀行存款1,547元外無其他財產,有慶暐醫療器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之106年9月13日106慶字第1060004號函及薪資
表、106年11月13日106慶字第1060005號函及薪資表、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
足憑。再
觀諸債務人
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
件為: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分72期清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2,33 3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6,000元,總清償
金額共計為1,019,988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有任職於慶暐醫療器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
可稽。而
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1,019,988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
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74,555元,扣除前二年內之
必要生活費用568,760元,係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慶暐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薪資收入平均每月約為28,000元,並據該公司106年9月
13日106慶字第1060004號函表示並無固定之年終獎金,有
慶暐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表影本在卷
可
憑。
㈢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
期
間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2,000元(包含餐飲費
、交通費、電信費、水電瓦斯、生活必需用品支出費、居
住費用)。又債務人之
住所地位於新北市萬里區,
參酌衛
生福利部公布106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
11,448元由
是以觀,債務人陳報之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額,應屬合理。
㈣復查,債務人育有1名子女,目前就讀龍華科技大學二年
級,尚有3年始能畢業,有債務人子於龍華科技大學註冊
證明
在卷可稽,故第1期至第36期其
扶養費與配偶共同平
均分擔後為3,667元。是以,參酌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及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免稅額88,000元試算之扶養費,
債務人所陳報子女之扶養費,亦屬合理。
㈤基上,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28,000元,第1期至第36期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15,667元(
12,000元+3,667元)後,其已將剩餘之金額全數每月提
出12,333元,第37期至第72期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
12,000元後,剩餘之金額16,000元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已
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㈥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
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
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
入等為由。
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
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
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
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
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
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
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
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
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
而定,而此
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
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
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
云云,顯然
於法不
合,自難採憑。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每1 個月為1 期,共計72期。第1 期│
│ 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333元,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
│ 金額㈠;第36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6,000元,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
│ 金額㈡。 │
│二、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如下列貳所示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用由債務│
│ 人負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821,861元。 │
│四、清償總額:1,019,988元。 │
│五、清償比例:26.69%。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
│ 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每期分配金│每期分配金│備 註│
│ │ (新臺幣) │額㈠ │額㈡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3,385元 │4,39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4,062元 │5,27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2,090元 │2,71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2,424元 │3,145元 │ │
│公司 │ │ │ │ │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372元 │482元 │ │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