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茂松
上列
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5 年度消債抗字第
6 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1 份在卷
可參。又
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等情,有新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
足憑。再
觀諸債
務人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106 年9 月28日及106 年12月18日民事補充狀,其條件為:
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67 元,另於更
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年3 月增加給付年終獎金64,020元,總清
償金額共計為518,544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任職於新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之薪資收入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
發電廠之補助外,別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復函附卷
可稽。而
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為518,544 元,並
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172,355
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915,000 元後,係低於
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其平
均每月之固定收入約為43,513元,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提供債務人所得清冊、收入支出狀況調查表在卷
可憑。
㈢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債務人及其家屬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41,646元(含
租金、交通費、學費、餐費、生活費、健保費、通信費、
醫療費及水電瓦斯費)。又債務人有2 名未成年子女,其
配偶為印尼籍,,於103 年、104 年均無收入,此有債務
人配偶103 年度、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附卷可憑,是債務人配偶雖具工作能力,然其等尚有未
成年子女2 名,仍須照料,且原
非本國人士,確難以覓得
正職之工作,債務人主張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受扶養之
必要,應可採信(為本院105 年度消債抗第6 號裁定所認
定)。另債務人之工作地及其與家屬之
住所地均位於新北
市,
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布105 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為12,840元(下稱最低生活費標準)。由
是以觀
,債務人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額,應屬合理。
㈣基上,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43,513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41,646元後,其已將剩餘之金
額即每月提出1,867 元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另債務人願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3 日增加給付年終獎金64,020元,
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已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
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㈤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
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
入等為由。
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
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
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
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
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
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
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
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
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
而定,而此
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
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
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
云云,顯然
於法不
合,自難採憑。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每1 個月為1 期,共計72期。每期清│
│ 償新臺幣(下同)1,867 元。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㈠;更生方案履行│
│ 期間每年3月31日前增加清償64,020元,共6年,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
│ 配金額㈡。 │
│二、債務人應於每月2 日前,將如下列貳所示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用由債務│
│ 人負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202,474元。 │
│四、清償總額:518,544元。 │
│五、清償比例:16.19%。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
│ 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每期分配金│每期分配金│備 註│
│ │ (新臺幣) │額㈠ │額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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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128元 │4,377元 │ │
│公司 │ │ │ │ │
├──────────┼──────┼─────┼─────┼─────────┤
│勵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39元 │1,341元 │ │
│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22元 │4,16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57元 │1,960元 │ │
│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65元 │2,229元 │ │
│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68元 │2,334元 │ │
│公司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118元 │4,067元 │ │
│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319元 │10,93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25元 │86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231元 │7,890元 │ │
│ │ │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72元 │2,483元 │ │
│ │ │ │ │ │
├──────────┼──────┼─────┼─────┼─────────┤
│甲○(台灣)商業銀行│如債權表所示│57元 │1,96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383元 │13,10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92元 │3,184元 │ │
│公司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91元 │3,127元 │ │
│公司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