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豐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志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展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
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
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公司之
清算人,在執行
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業經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依法應進行
清算程序,並應以其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惟聲請人並未
陳明其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命聲請人補正陳
明該公司是否有向該管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及相關之清算程序資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等。惟聲請人於收受送達
後,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是
揆諸前開規
定,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