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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豐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展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 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 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 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業經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依法應進行 清算程序,並應以其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並未 陳明其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命聲請人補正陳 明該公司是否有向該管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及相關之清算程序資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等。惟聲請人於收受送達 後,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規 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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