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716號
原 告 福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福隆
訴訟代理人 周福來
被 告 許鑫品
訴訟代理人 許正漢
被 告 蔡璟陞
訴訟代理人 蔡永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下
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