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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李承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 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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