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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瑞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祥 聲 請 人 莊詠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   告 簡金枝 訴訟代理人 江信義 被   告 陳萬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莊詠字為聲請人即原告瑞三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提起本件訴 訟後,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而移轉登記予 莊詠字,且經原告及莊詠字聲請由莊詠字承當本件訴訟,有 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是本件 由莊詠字承當訴訟,應能直接解決紛爭。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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