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瑞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祥
聲 請 人 莊詠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
被 告 簡金枝
訴訟代理人 江信義
被 告 陳萬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莊詠字為聲請人即原告瑞三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
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於提起本件訴
訟後,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而移轉登記予
莊詠字,且經原告及莊詠字聲請由莊詠字承當本件訴訟,有
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
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參,是本件
由莊詠字承當訴訟,應能直接解決紛爭。
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