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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衛力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純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旻達間因本院106 年度基 簡字第2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之第 二審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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