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衛力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林純艷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蔡旻達間因本院106 年度基
簡字第21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之第
二審
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補繳者,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