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426號
原 告 高尚誠
被 告 聚福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余永椿
被 告 黃楓林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於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
年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六
年四月七日送達原告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
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
詢表查詢資料
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