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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426號 原   告 高尚誠 被   告 聚福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永椿 被   告 黃楓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 年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六 年四月七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 詢表查詢資料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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