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590號
原 告 賴宏長
被 告 泉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敏昌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
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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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