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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群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有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明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基簡字 第6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3,87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5 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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