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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群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有連 被 上訴人  臺明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6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收費合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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