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群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有連
被
上訴人 臺明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6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收費合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
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