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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1號 原   告 臺明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維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群海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有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房 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 號房 屋」、事實及理由欄㈠第三行中關於「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 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原告承租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房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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