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1號
原 告 臺明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哲維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群海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有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房
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 號房
屋」、事實及理由欄㈠第三行中關於「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 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原告承租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房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