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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駿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基簡字第69號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9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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