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漢駿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基簡字第69號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92,8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7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