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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調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拓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長壽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起訴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參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於起訴狀具狀人欄位蓋章(參民事訴訟  法第117條規定)。 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參民事訴訟法第69條  第1項)。 本件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完整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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