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基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拓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銘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長壽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起訴狀應記載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參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於起訴狀具狀人欄位蓋章(參民事訴訟
法第117條規定)。
委任他人為
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參民事訴訟法第69條
第1項)。
本件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完整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