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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張秀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笙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萬4,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