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張秀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笙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萬4,5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
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